寿县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十五”规划
寿县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十五”规划
为切实做好“十五”期间我县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安徽省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十五”规划》。紧密结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转变观念,提高教育管理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为中心,在“九五”干训的基础上,以提高培训为主,以骨干校长培训为重点,努力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实施素质教育能力和水平,善于依法治校,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育管理干部队伍。
二、目标任务
“十五”期间,我县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继续推进小学校长的提高培训,抓好中学校长的调训,加强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培训,逐步提高中小学校长学历层次。更新培训观念,规范培训行为,深化培训教学改革,狠抓培训质效,稳步推进我县教育干训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培训对象
普通中小学校长、职业中学校长、成人技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以及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校长、乡镇教育组行政管理人员及学校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四、培训任务
1、省级调训任务
⑴、普通高(完)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10人,提高培训15人;
⑵、职业高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7人,提高培训8人;
⑶、省市一、二类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3人,提高培训5人;
⑷、教育行政干部现代教育理论培训10人;
⑸、高(完)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2人,初中骨干校长高级研修2人,小学骨干校长高级研修2人;
⑹、中小学校长教育硕士(管理方向)培养1人。
2、市级调训任务
⑴、初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33人,初中校长提高培训56人;
⑵、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12人,提高培训7人。
3、县级培训任务
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150人,提高培训400人。
五、实施步骤
1、2001年对“九五”干训工作进行自评,总结经验,规划、部置“十五”干训工作。
2、2002年建全县干训信息库。
3、从2001年起,提高培训每年办两班,每班48人,计划到2005年上半年完成提高培训任务。“十五”期间,每两年举办一期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共办三期,计划培训150人。
4、2005年下半年总结、自评、迎接省干训评估验收。
六、培训内容模式与要求
七、培训课程与教材
为保证“十五”期间我县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质量,根据省干训指导性教学计划和要求,我县统一组织使用部颁培训教材和省编教材。改革传统单一的培训模式,突出受训者的参与意识与能动作用,积极推行适合成人教育特点的培训方法、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等。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手段,使校长培训具有开放性、主体性、针对性。教学中实行按需施教,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实效,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八、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干训师资队伍建设,组建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干训师资队伍,有计划地对干训师资进行送培自我培训和校本培训,开展教研活动,更新培训者观念,提高干训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我县干训质量不断提高。县培训基地要备一定数量的干训专职教师要选派干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开展干训教师校际互防互学,增强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干训专职教师到基层学校兼职,开展调研,充分了解基础教育的实际情况,掌握参训学员的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充分挖掘和整合我县教育资源,有目的、有选择地聘请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及科研部门的专家讲学,形成一支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建立师训师资库。
九、培训基地教育实践考察基地与经费
加强培训基地现代化建设,建设现代化的干训专用教室、资料室、电子阅览室。逐步实行远程教学。搞好县内教育实践考察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育实践考察活动:在对原有县级考察基地重新认定的基础上,增设部分具有办学特色的学校和幼儿园作为考察基地,县外考察在省干训指导中心确定的范围内进行。
培训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主管部门和个人所在单位共同分担。补贴标准按省教育厅要求执行,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400元/人,提高培训300元/人。培训以社会效益为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十、培训组织与管理
全县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送培,县教委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全县干训规划的组织实施,县教委将根据人事变化适时调整县干训领导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训工作,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加强对学籍和培训证书的管理,“十五”期间干训证书一律采用省统一印制,固定编号,市教育局验印的证书,并运用微机管理。
加大培训质量监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拓宽培训调研的层面,坚持开展听课活动,全面掌握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新任校长必须在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对未取得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和规定期限内未参加提高培训的校长,其本人不得参加教育系统各种“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其所在单位不得参加达标学校,示范学校和文明礼貌学校等评比活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计划参训的中小学校长,学校主管部门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免去其职务。
教育干训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范围,加强督导检查,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一年十二月